都是样品惹的祸

——评标、样品、鉴定之则

  ■ 吴小明

  案情概述

  某代理机构组织对窗帘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H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公布后,投标供应商L公司对本次评审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公开答复。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认为,通过挂样现场的目测和手感判断,中标供应商所投面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进行检测,请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废标处理。

  点评分析

  本案是由样品引发的争议。投诉人由现场样品情况推断中标产品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从而引申出质疑投诉中涉及较为普遍的问题,中标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如何认定?另外,如果投诉处理中,需要进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中标产品技术指标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其第五十二条还指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提出了面料的技术标准,并要求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质量、环保、阻燃性能检测。如有相关检测报告,请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对样品进行仪器检测。

  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指出,检测报告占6分,分别为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质量、环保、阻燃性能合格检测报告,依据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况及数据酌情得分;投标样品为25分,依据提供样品完整情况及样品的总体效果、材质、做工、配件质量酌情得分。

  中标候选人H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H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部分窗帘布的检测报告。

  评标报告表明,本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样品进行评审。因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对样品进行仪器检测,评标委员会对样品的评审是根据其专业经验及职业技能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样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扣分,但不属于重大负偏离。经评委会评审,认为中标人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经查阅“评委打分明细表”,中标候选人H公司总得分最高。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87号令第二十二条也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鉴定费用“谁过错谁负担”

  根据调查情况,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对样品进行仪器检测,评标委员会根据其专业经验及职业技能对样品进行评审,这一行为没有违反评标办法。审查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而进行评审的行为。投诉人仅通过挂样现场的目测和手感判断,中标企业所投面料不符招标文件要求,请求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理,缺乏依据。投诉人要求鉴定,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财政部门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本案例节选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务操作与案例解析》<吴小明编著>一书)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llsw/201904/t20190412_11894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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