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自定乾坤”怎么办

■ 王惠雯

  项目概述

  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包含建筑物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公共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环境卫生与保洁管理,学生公寓管理、教师公寓管理、食堂管理、会议服务等,服务期限为三年,年采购预算超2000万元,原服务单位为A公司。

  问题引出

  项目经办人在接受采购任务后即与采购人联系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上网发布采购公告,截至开标日共有包括A、B两家公司在内的7家单位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6名评审专家从当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办人在评分核对阶段,发现6名评审专家打分排序一致:即A公司为第一、B公司为第二。采购人代表打分排序与6名评审专家不一致,即:B公司为第一、A公司为第二,且对A、B两家公司评分分值相差近15分,经办人提请评标委员会判断采购人代表评分是否属于畸高畸低,如属于畸高畸低请予修正。采购人代表坚持原评分不做修改,评标委员会书面确认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汇总得分B公司第一、A公司第二,评标报告最终意见为:推荐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束后,经办人收到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予确认的情况说明,要求负责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复审。中心经请示财政部门后表示无法组织复审,并经采购人同意上网发布B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公告。

  质疑和投诉

  中标公告发出后,A公司向中心递交质疑函,质疑要点为:(1)B公司的“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报价合理性”及“项目经理”得分是否合理?(2)采购人代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B公司进行客观合理的打分?要求如查实结果确有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情形的,请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中心经复核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并做出书面答复。之后A公司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除原两个质疑事项外,还认为中心未依法组织评委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质疑答复未充分准确回应质疑事项。

  最终,财政部门对投诉做出处理决定,要点为:(1)对投诉人上述3个投诉事项予以驳回。(2)发现评标办法中“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报价合理性”及“项目经理”评分项设置不妥或违背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中心和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其中:对于A公司的“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财政部门认为该项打分需要借助评委的专业知识做出判断,属于主观判断事项,其设定为客观分不妥。B公司的“报价合理性”及“项目经理”项的评分标准分别按照优、良、差等设置了若干打分区间,但评分要素未相应细化和量化,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要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故责令中心和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整改情况

  中心发布中标结果更改公告,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将另行组织采购。

  对物业管理类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进行修改:一是将“近三年以来类似业绩”由客观分改为主观分,便于评委依据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二是将“报价合理性”及“项目经理”项按“优、良、差”级差评审改为评审内容与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审因素进一步细化并量化到相应区间,同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举一反三,对常用采购项目(医疗设备、电梯、空调、家具、印刷、保险、培训、课题及其他服务)的评标办法均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了相应修改。

  思考及建议

  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自定乾坤”的行为,既违背采购人校务会决议,又一票翻转六票否定其他评委的评审结果,这是本项目引起质疑、投诉的关键,但采购人代表的个人行为在受到采购人处分后能否以此更改评标结果呢?在这个案例上显然没有,这一点说明了评审程序的刚性及不可逆。

  采购人代表对第一名与第二名评审分值相差15分,经办人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判断该评分是否属于畸高畸低,如属于畸高畸低请予修正。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后也提请采购人代表修改,但采购人代表坚持原评分不做修改,最后评标委员会认为:一是各评委必须对自身评分负法律责任,对其他评审成员只有提醒义务而无强制义务。二是因相关法规对畸高畸低判断无明确界限,主观分值由各评委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做出判断,难以强行统一。经办人也认为,绝大多数案例证明,遇到此类情况,即使个别评委迫于压力对分值进行修正,也往往是基于原评分的有限调整,不会实质性改变其个人原评分排序,使得修正往往流于形式。所以建议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对87号令第六十四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及解释,明确畸高畸低判断的依据及修正要求,以确保《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修改与优化永远在路上,一方面需要经办人熟悉业务、加强法规政策学习、认真细致地编写采购文件以及合理制定评标办法;另一方面也建议采购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据相关法规对采购文件、评标办法等基础文件进行修订,建立对一些常用品目采购文件模板及评标办法年初报财政部门进行先期审核的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网http://www.ccgp.gov.cn/llsw/201912/t20191217_13580742.ht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