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是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计划财务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全院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维修、设备物资、服务、教材、图书、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的招标文件的编写,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投标的各项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的有关事宜;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归档;参与招标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三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二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法务、审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二十万元(含)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五)校长办公会决议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四条 

因学校是二级预算单位,暂未能进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政采网)。在学校进入政采网前,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暂按本办法执行;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校内公开招标(以下简称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以下简称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谈判(以下简称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和校内单一来源(以下简称单一来源)。招标办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各种采购方式,推荐合适的采购方式。其中,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校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关流程进行采购。

第六条  学校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由招标办组织招标项目。学校没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原则上在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监督下,由招标办随机抽取招标代理公司执行招标项目(抽取样品数不少于伍家)。

第七条  本方法所指的有效竞争是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应该满足以下条款:

(一)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均在真实响应采购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在价格上给予采购人最大限度的优惠;

(二)评审小组未认定供应商之间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利于采购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串标、围标等)。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报应该满足以下条款:

(一)学校采购实行归口与业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方案论证,招标办负责组织采购。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采购人申报的资料后移交招标办;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或者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报。

(二)涉及“三重一大”项目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必须有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不得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对于同一品目或同种类型未达到招标限额的一般采购项目,项目负责部门年累计采购额度不能超过招标限额的1.5倍。

3.年度计划内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根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招标申报资料需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或者不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使用部门盖章确认),分管校领导签名确认。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一)货物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可行性论证资料等;

(二)工程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及经费的审批情况资料、招标申报表、招标需求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设备)厂家或品牌推荐表》及其他商务要求等;

(三)服务类项目应提供相关立项材料(含项目经费的落实情况及项目预算金额等)和采购需求等。

招标办对于需要填报采购计划的项目,在通过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复后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第二章   公开招标

 

第十条  公开招标主要流程:

(一)提交用户需求;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经招标工作主管部门、法务室、纪委办、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通过后,发布招标公告;

1.在学校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5日;

2.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接受投标人投标;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八)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

(九)发布中标公告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本规定的,可以直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亦可以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公开招标文件相应转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原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相应转为响应文件;其中,转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谈判过程中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允许变更。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等违法违规情形,应予废标,并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启动程序。招标办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工作主管部门、法务室、纪委办、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通过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公告期限;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八)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其余主要工作流程参考公开招标主要流程执行。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需同时满足的相关采购条件:

(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且最后报价的所有响应文件中,应包含2个或以上满足谈判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其中货物项目应包含2个或以上不同品牌的货物)

(二)有效竞争。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如涉及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才能提交最后报价情形的,应有2个或2个以上供应商提供能满足谈判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供1个方案文件,谈判文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主要流程: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后简称“谈判文件”);

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如果是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结合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根据原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拟定谈判文件,但不得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内容。

(二)谈判文件经招标工作主管部门、法务室、纪委办、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通过后,发布采购公告;

1.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以不再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实质性响应原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2.谈判文件公示或售卖时间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谈判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

(六) 谈判小组审核谈判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谈判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过程的程序要求,与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按照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过程中经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实质性要求的原则,在符合第十四条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推荐成交候选单位;

(八)采购人确认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人;

(九)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十)发布成交公告和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因公开招标投标人只有2家递交投标文件而转入竞争性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能满足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等内容(经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补正后仍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只有1家供应商的,经纪委办及法务室同意可转为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九条  如整个采购活动中,因情况变化出现不再满足相关采购条件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招标办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采购项目废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条  竞争性磋商需同时满足的相关采购条件为:

(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2家,且最后报价的所有响应文件中,应包含2个或以上满足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其中货物项目应包含2个或以上不同品牌的货物)

(二)有效竞争。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如涉及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才能提交最后报价情形的,应包含2个或以上供应商提供能满足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每个供应商只能提供1个,磋商文件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主要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简称“磋商文件”);

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如果是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磋商小组结合编制磋商文件的要求,根据原公开招标文件内容,拟定磋商文件,但不得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内容。

(二)磋商文件经招标工作主管部门、法务室、纪委办、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通过后,发布采购公告;

1.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由公开招标方式转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再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能够实质性响应原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2.磋商文件公示或售卖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接受报名;

(四)组建磋商小组;

(五)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六)磋商小组审核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

(七)磋商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竞争性磋商过程的程序要求,与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然后通过综合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符合第十八条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推荐成交候选单位;

(八)采购人确认磋商结果,推荐成交人;

(九)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十)发布成交公告和发放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开招标投标人只有2家递交投标文件而转入竞争性磋商,在磋商过程中,能满足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等内容(经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补正后仍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的只有1家供应商的,经过监察审计与法务室审核后方可转为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三条  如整个采购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出现不再满足相关采购条件或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则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招标办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采购项目废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单轮竞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单轮竞价采购(称为 快速采购),是指对采购货物采用一次性报价的形式,按以下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及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排序第1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符合快速采购的货物,主要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市场流通性强的,价格透明度高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品售后服务与供货商不构成必然联系的;

(三)系统集成度低的项目产品,且项目产品的售后体系完善;

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交换机、标准办公家具、空调。单轮竞价采购工作流程参考公开招标主要流程执行。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匹配、兼容的,且预算金额不超过原有主体项目合同总金额10%的;

(四)购买科研、教学专业类软件(非通用类、定制类软件)的;

(五)仪器设备维修改造、且由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进行维修改造的;

(六)需要按捐赠协议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的;

(七)直接向境外货物制造厂采购货物的;

(八)学校委托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校各二级学院设计及相关服务项目,以上项目仅限于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

(九)已签订的横向合作项目或者合作招生协议等非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项目合同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收款单位、付款金额等详细情形的,由采购人直接按合同执行;

(十)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七款和第十款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人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准备相关申报采购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函(含项目概况、申请理由、证明材料等);

(二)纪委办意见;

(三)主管领导意见;

(四)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款情形的项目,采购人(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已落实且实施单位同意承接任务的前提下,在委托任务实施前需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采购人(项目所在部门)及实施单位需要自行存档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领导集体决策相关资料;

(二)项目立项材料;

(三)项目预算书;

(四)图纸(有图纸的需提供);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由招标办直接按照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在学校官方的网站上招标栏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  公示期限;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办,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九条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项目申请须经招标投标办批准),采购人应组织有相关经验的3名或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和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根据采购人需求响应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详细的报价、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等相关内容。

 

第八章   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委会成员由学校纪检监督部门在学校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九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业务回避:

(一)与投标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本校招投标相关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作为相应招标项目的评标成员。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本校相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重新组织一评标。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中的回避。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招标办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等。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质疑的,由招标办按规定组织答疑。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含学校代表、自行采购人员、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招投标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招投标制度或者招投标工作程序的。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

(一)超过经营范围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资料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等情形的;

(四)投标资料的主要内容或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书实质性要求的;

(五)未按招标文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投标的;

(六)超出投标有效期的。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招标办列入禁止参与招标企业名单库,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投标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招投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质保金,由招标办列入禁止参与招标企业名单库,该中标人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一章  相关费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关于劳务费发放标准参考学校相关制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涉及收取中标(成交)人的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项目费率标准的80%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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